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88体育严格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44号)精神,修订《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办〔2011〕4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含六安市区外五县一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探亲、看病、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交通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 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三)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四)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五) 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根据财购〔2014〕1951号《安徽省财政厅188体育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购票人只能使用公务卡或通过购票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转账方式(如支票、汇款)购买政府采购机票,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学院财务人员如需对购票单位、购票时间及购票价格等信息进行核实的,可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按查验号码查询。
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费用时,应当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学院职工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职工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除青海、新疆执行120元/天外,其余各省执行100元/天标准)。出差期间不在给报销餐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培训期间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